不能與原件核對無(wú)異的復印件可以作為補強證據(轉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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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黃冬松
發(fā)布時(shí)間:2014-06-05 10:29:44 打印 字號: 大 | 中 | 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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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(wèn):王某曾向一家建筑工地提供5噸石子惠普不能連續復印。當時(shí)該工地負責人劉某出具了一份收條,王某不慎將收條原件丟失,幸而留有復印件。王某向法院起訴,要求劉某支付石子款,劉某以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證據為由否認。請問(wèn),這份收條復印件能否作為證據使用?
答: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,書(shū)證應當提交原件,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,可以提交復制品惠普不能連續復印。這里的復制品,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,才視為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。在司法實(shí)踐中,對于只提交復制品的,應當慎重對待。本案中,該收條的復印件并非絕對沒(méi)有證明價(jià)值,這種復印件可以作為補強證據,在案件存在其他證據的情況下,可以補充其他證據的證明力,如果僅有該收條復印件,沒(méi)有其他證據,該收條復印件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。
作者單位: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
來(lái)源:中國法院網(wǎng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