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破壞電力設備罪】分析
《刑法》第**8條
破壞電力、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**9條第*款
破壞交通工具、交通設施、電力設備、燃氣設備、易燃易爆設備,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(wú)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劉正要律師解讀:
一、法條分析
電力設備,是指處于運行、應急等使用中的電力設備;已經(jīng)通電使用,只是由于枯水季節或電力不足等原因暫停使用的電力設備;已經(jīng)交付使用但尚未通電的電力設備。不包括尚未安裝完畢,或者已經(jīng)安裝完畢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電力設備。
盜竊電力設備,如果危及公共安全的,可能會(huì )構成本罪。如果同時(shí)符合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構成要件時(shí),依照處罰較重的定罪。
二、司法解釋及規范文件
破壞電力設備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屬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“造成嚴重后果”,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(wú)期徒刑或者死刑:
(一)造成一人以上死亡、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;
(二)造成一萬(wàn)以上用戶(hù)電力供應中斷六小時(shí)以上,致使生產(chǎn)、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;
(三)造成直接經(jīng)濟損失一百萬(wàn)元以上的;
(四)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的。
——最高人民法院《關(guān)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(wèn)題的解釋》(法釋〔2007〕*5號)
三、判決情況
截至2023年3月8日,共查詢(xún)到裁判文書(shū)*2*27個(gè),多數被告人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(*378個(gè))或3-*0年有期徒刑(*329個(gè)),其他情況如下圖:
(一)本罪的歷年裁判數量
(二)作出本罪裁判的法院分布
(三)本罪的審限統計